一對夫妻在結婚后,丈夫才發現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非常嚴重,因此丈夫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兩人的婚姻系無效,法院支持了這一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那么所締結的婚姻系無效,但是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這一情形將不再屬于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原告方某訴稱:其與被告耿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的精神異常,后來得知被告系精神疾病患者,且至今未愈。但被告及其法代理人始終未曾告知原告給事實。為此,原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無效。被告耿某辯稱:原告所訴事實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被告耿某是二級智力殘疾人,屬于重度智力低下,相當嬰兒智力,反應基于原始本能狀態,生活不能自理,無防衛能力,且至今未康復,屬法定禁止結婚的人,故原、被告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因此依法宣告原告方某與被告耿某的婚姻系無效。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被告患有嚴重的疾病,在生活上不能自理,法院認定其所患的是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系無效,并且是自始無效和完全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滬律網指出: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但是剛出臺的《民法典》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這一種情形,而是將這種情形納入到了可撤銷婚姻的范圍之內,《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規定,所體現的是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不對患有某些疾病的主體做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