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詐騙案,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并且又是累犯,所以從重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萬元。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廣大市民,詐騙的手段五花八門,層出不窮,面對索要金錢的行為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當受騙。
經審理查明,從2018年11月開始,被告人汪某對外謊稱自己曾是武漢某部隊空降兵,在汶川大地震救援時獲得一等功并被提拔,后于2018年轉業到宜城市監委信訪室上班,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大肆宣傳虛假身份信息。被告人汪某行騙的對象主要是新近復員退伍的士兵群體,在取得部分退伍士兵的信任后,被告人汪某就要求為其安排吃喝玩樂,并以自己在襄陽市有土地轉讓項目需要墊付資金為由,騙財騙色。被告人汪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謊稱自己是宜城市監委工作人員,還公開自己的電話號碼,稱“有事反映可以找我”。有多人上當受騙,陳某被騙金額最多,被騙26萬元。被告人汪某連自己的女朋友也騙,他謊稱要找人疏通關系,從其女朋友劉某處騙得1.5萬元。另查明,2015年,汪某虛構其系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現役軍官的身份,借助能幫人入伍和辦理軍人調動為由招搖撞騙,騙取他人錢財7萬余元,于201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35萬元;且汪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汪某謊稱自己曾是空降兵,從而進行詐騙行為,其既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構成詐騙罪,但是因為其只有一個行為,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選擇一重罪來處罰,因汪某詐騙的數額較大,詐騙罪的處罰更重,因此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滬律網提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雖然從客觀上看都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不正當的利益,但是兩者所侵犯的客體并不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因此要注意兩罪并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