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一周歲的浩浩(化名)和父母在一家小吃店吃早飯的時候,浩浩在服務員上菜的時候抓到裝滿熱湯的托盤和湯碗,他也因此被滾燙的食物潑灑后燙傷。浩浩被送往瑞金醫(yī)院救治,而其家人也住進了醫(yī)院附近的五星級酒店,然而面對高昂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浩浩一家與小吃店協(xié)商不下,于是浩浩一家將小吃店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小吃店賠償浩浩2.5萬余元。
2020年5月的某天,浩浩和父母一起前往一家小吃店用早餐。浩浩媽媽考慮到浩浩才1歲,她便選擇了店內最深處的座位確保安全。浩浩爸爸在等待上菜過程中將浩浩放置在嬰兒車中固定。浩浩媽媽表示服務員在上餐過程中單手托住托盤,另一只手擺放食物過程中托盤傾斜,導致高溫食物全部傾灑在浩浩身上將其大面積燙傷。浩浩隨后住進瑞金醫(yī)院進行治療。浩浩一家認為,浩浩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jiān)護人盡到了注意義務。服務員在送餐時本應特別警惕和注意,但其對手中的高溫餐食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發(fā)生意外后也未采取補救措施,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故浩浩一家向小吃店索賠醫(y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5.1萬余元,其中住宿費達6400余元,交通費1600余元。而小吃店卻表示,浩浩是在兩名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下用餐。事發(fā)當天服務員上過一次菜,之后上小餛飩時服務員用托盤送餐。浩浩因主動伸手抓取托盤上的碗致碗內食物打翻而被燙傷。小吃店正常送餐,盡到了合理的安全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同時,小吃店還對交通費和住宿費提出了異議,浩浩一家是上海居民,完全可搭乘地鐵或采用更為經(jīng)濟的出行方式,浩浩一家也無需住賓館,況且瑞金賓館在瑞金醫(yī)院隔壁,也無需搭乘出租車。法院在審理中認定,事故發(fā)生時服務員在上菜過程中,浩浩一手抓托盤、一手抓碗致碗內食物潑灑,浩浩被燙傷。法院認為,浩浩雖年幼,缺乏風險辨別能力,但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及現(xiàn)場看護人應善盡照看職責,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而小吃店服務員對于其掌控的高溫餐食更應提高警惕,在送餐過程中注意合理避讓,積極防范,避免傷及顧客的情況發(fā)生。但事發(fā)時,浩浩的監(jiān)護人及小吃店服務員均未密切關注浩浩動態(tài),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浩浩的危險舉動,對浩浩受傷均負有責任。考慮到經(jīng)營者在其管理的經(jīng)營場所內具有更為積極主導的地位,而小吃店在合理安排及規(guī)范送餐方面均有疏漏,故其過錯程度相對更高。綜合雙方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力等因素,法院確定由小吃店承擔60%的賠償責任,浩浩一家自擔40%的責任。同時法院認為,浩浩一家自述無法食用賓館餐食及乘坐出租車就醫(yī),且浩浩非異地治療,結合其路程及治療情況來看,在賓館住宿非屬必要且超出合理限度,法院難以支持。當然考慮到浩浩治療初期較為密集,確有感染風險,故交通費中應考慮陪護人員、適宜方式的因素,因此法院酌定交通費為1300元。最終法院判決小吃店賠償浩浩2.5萬余元。
問題1:小吃店是否對前來就餐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律師指出:根據(jù)《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小吃店作為經(jīng)營場所,其對于起來就餐的顧客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從店內的各種物件的拜訪,到基本的安全措施的安置,都是必須的,如果小吃店做不到這一點的,則就需要承擔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問題2:本案中的服務員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表示到:根據(jù)《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案中的服務員是在工作的時候,將浩浩燙傷的,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其對浩浩造成的侵權責任,應當是用人單位,即小吃店來承擔的,至于小吃店在承擔責任后,是否再向服務員進行追責,則要看服務員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問題3: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
律師認為:從《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guī)定來看: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責任是與過錯相對應的,小吃店和浩浩的父母雙方都存在各自的疏忽,故而導致了浩浩被燙傷,法院認定小吃店承擔60%的過錯責任是合理的。至于浩浩父母主張的住宿費,實屬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小吃店是沒有責任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