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的一位六旬老人在開車過程中遭到一個陌生男子攀爬到車上,老人以為是遇到碰瓷或者是搶劫的,因此加速行駛車輛,導致爬上車的男子從車頂?shù)粝潞笏劳觯先艘虼吮豢卦V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老人卻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因此又提起了上訴。
2019年8月17日,李某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因突然發(fā)現(xiàn)前方車輛停車,隨即踩剎車減速,但這時突然出現(xiàn)一位陌生年輕男子猛撲到李某某車上。由于李某某所在駕駛位的車窗沒關,陌生男子用左手抓住車頂外側(cè),右手則抓住車左前窗。陌生男子還突然將其左腳跨入駕駛室內(nèi),之后在車里對方向盤和李某某身體進行猛踹。李某某當時以為自己遭遇搶劫,很害怕,便把車繼續(xù)往前開,踩了油門。但約十幾秒后,這名陌生男子從車上跌倒到地面。見此情形,李某某將車停下,請隨行的朋友報警。陌生男子被送醫(yī)。次日,李某某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情況,警方認為李某某存在故意傷害嫌疑,將其刑拘。五天后,陌生男子李某不幸身亡。
2020年10月29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害人李某精神受到刺激,跑向街上攔車。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遇到被害人行為失控攀爬其駕駛的轎車時,未采取停車措施,而是采取加速行駛來擺脫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附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約11.8萬余元。李某某認提起上訴,希望改判無罪。李某某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是應定性為正當防衛(wèi),李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目前,該案仍然在進一步審理中。
問題1:為何法院一審認定李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由于被害者李某因為自己行為失控而攀爬到李某某駕駛的車上,李某某在慌亂之下,駕駛行駛來擺脫被害者李某,故而導致李某從車上摔下后死亡,李某某的行為與李某的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看,李某某在當時只想擺脫李某,故而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李某造成傷害,這屬于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最終釀成了悲劇。根據(jù)《刑法》第233條的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由于本案中李某某構成過失犯罪的情形較輕,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問題2:李某某上訴稱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是否能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呢?
律師認為:李某某如果要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那么首先要證明在當時李某的行為是屬于一種“不法侵害行為”,但在事實上李某是因為自己的精神失控,導致行為失控,很難認定是一種“不法侵害行為”,而且律師認為李某某在當時是酒后駕車,其在遭到李某攀爬上車輛后加速行駛,直接導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的死亡很難界定為“意外事件”,因此李某某的上訴很有可能會被二審法院所駁回。
問題3:假設李某某的行為是構成正當防衛(wèi),那么對于李某的死亡,李某某的正當防衛(wèi)是否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律師提出:即便李某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其對于李某的死亡也是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必要的限度要求,因為李某的行為雖然會對駕駛車輛的李某某造成影響,但其實只要李某某在當時停下車輛,就可能會避免悲劇的發(fā)生,因此即便是在正當防衛(wèi)下,李某某對李某造成的死亡結(jié)果也是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的,也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