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男方得知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將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以及相應的精神損失費,但是一審法院判決男方提供的親子鑒定證明不足以證明女兒不是男方親生,而二審法院雖然支持了男方提供的親子鑒定證明,但由于女兒的出生時間不在兩人的婚姻存續期間,故仍然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張某和王某的婚姻幾經分合。兩人在2008年時,第一次協議離婚;2010年,兩人復婚,之后女兒張某某出生;2012年,兩人起訴離婚,雙方約定: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雙方各負擔50%至張某某18周歲止。在分開幾年后,張某將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返還其撫養費106380元(21276元/年×5年),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和鑒定費2000元。原來,張某通過親子鑒定知道張某某并不是自己親生的。但是一審法院對于張某提供的“親子鑒定證明”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張某在鑒定時沒有攜帶“女孩”的戶口本、出生證等身份證明,鑒定機構也無法確定參與鑒定的“女孩”即是張某某,故鑒定意見僅載明不支持張某是“女孩”的生物學父親,而未載明“女孩”的身份信息,即使有“女孩”的照片,也無法確認其為張某某,即張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張某某并非其親生女兒,與其不具備血緣關系,故對基于此而主張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張某隨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為證明張某某并非其親生,已經向法庭提供了親子鑒定證書,這一必要的證據證明。王某在一審和二審時均未到庭參加訴訟。雖然DNA鑒定僅有注明張某某名字的“女孩”照片,并未載明“女孩”的身份信息,但張某某如果是張某的親生女兒,張某故意將女兒DNA鑒定為非其親生的可能性較小。鑒于王某未到庭反駁,故可認定張某某與張某不存在血緣關系。一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不當,二審法院予以更正。但是根據張某某的出生日期判斷,王某并非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懷孕的,故王某不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的情形。因此,對張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撫慰金和鑒定費的請求,亦不予支持。故二審法院仍然判決駁回了張某的上訴。
問題1:一審法院為何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表示到:鑒于親子鑒定存在很強的倫理道德性,因此法院對于采用當事人提供的親子鑒定證據會進行嚴謹的審查,一審法院從張某提供的親子鑒定來看,認為該鑒定不足以證明確實是對張某和張某某之間的親子鑒定,故沒有采用該證據,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2:二審法院為何承認了張某拿出的親子鑒定是有效的?
律師回答到:當時二審法院審理時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睆埬程峁┑挠H子鑒定,雖然存在造假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小,而且王某也一直沒有參加訴訟,提出相反的證據,因此法院推定張某和張某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但隨著《民法典》的生效,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已經失效,至于確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此類案件在今后如何審理,尚需等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問題3:從《民法典》的角度看,如果張某和張某某之間確實不存在親子關系,那么王某是否需要支付張某相應的撫養費補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費?
律師強調到: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的規定:“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負有忠實義務,二審法院指出雖然可以認可張某提供的親子鑒定,但是由于王某生下張某某的時間不是在和張某的婚姻存續期間,故王某不存在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張某不能主張賠償。律師對此有不同的意見,因為即使張某某不是在王某和張某的婚姻存續期間生下的,但是在王某和張某結婚后,王某仍然負有忠實義務將事實告訴張某,不然也還是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