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找朋友借錢后,因為到期還不了錢,這個朋友就以此為由強迫女子和他結婚,否則他就會一直催著還錢并到處鬧事,女子無奈之下只好和這個朋友結了婚,直到后來,女子還了錢,便向法院起訴撤銷和朋友的結婚登記,女子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形指出,女方確實是受到了男方的脅迫才結的婚,在法定期限內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登記。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葛某于2009年從網上認識,后來成為好朋友。2013年,原告因買房資金不足,遂于2013年8月從被告處借款200000元,約定一年內還款。到期后,原告因做生意不成功,沒有足額資金按時還被告的錢,被告就緊催不讓,而且逼迫原告與他結婚,原告沒有答應,被告就多次到原告家里和單位胡鬧,敗壞原告名聲,原告被逼無奈之下,于2015年1月9日與被告拿了結婚證。后原告歸還被告借款,要求被告與原告一起撤銷該婚姻登記,但被告一拖再拖不辦理。現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告葛某辯稱:原告所說的都是事實,但是原告所說的脅迫都是因為我以此找她要錢,以前借過200000元給原告也是事實,雙方于2015年1月9日領取結婚證也是事實。我們的婚姻不是自愿的,而且我們之間也沒有感情。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原告訴稱是受被告脅迫與其領取結婚證,被告予以承認,且有電話錄音予以證實,法院依法認定原告是受被告脅迫與其結婚。原告要求撤銷雙方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王某和葛某登記結婚,是因為王某不能按期歸還債務,葛某以此逼迫王某和自己結婚,王某在此情形之下,已經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來選擇,因此王某和葛某結婚屬于受脅迫結婚,應當被依法撤銷。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滬律網提示:受脅迫結婚中的脅迫應當是指受脅迫方在結婚時不能按照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選擇不結婚,只能按照脅迫方的意思表示和其結婚,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受脅迫婚姻的事實時,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當由提起訴訟的受脅迫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