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出首付購買的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同時房屋本身還增值了,那么這套房屋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呢?上海離婚律師結合下面的這個案例,在下文中進行詳細地分析,并且就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本身存在的問題。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三年。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雙方對夫妻感情破裂無爭議,只是對住房一套的性質及如何分割發生爭議。經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住房一套,該住房原價20萬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萬元。婚后取得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資存折累計還按揭款4萬元。經評估,該住房現值40萬元。有關該房是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處理,討論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房雖為李某婚前簽訂合同購買,但他只支付了首付款,而房產登記形成于雙方結婚后,李某的首付款應視為雙方需共同清償的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屬李某的婚前財產,因為該房是婚前李某個人購買,而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債務,王某有權要求李某償還婚后還貸部分的一半。且增值部分也為李某婚前財產,因為增值部分也是依附于李某婚前所購房屋產生的,由此引起的價值增值及虧損也應歸屬于該房屋產權人。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李某的婚前財產,但結婚后償還的按揭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首先該房屋應當認定為李某的個人財產,因為房屋系李某在婚前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并且登記在李某個人的名下;其次,李某和王某在婚后用自己的工資還貸,但是婚后李某的工資已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王某可以就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主張分割;最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李某的個人財產,法律上尚存在著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滬律網指出:上訴司法解釋的規定本身就存在著沖突,如果依據第五條的規定,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果依據第十條的規定,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又需要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可見條文本身就存在不統一之處,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