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婚外情的“情侶”在交往后,女方將男方拉黑不再聯系,男方則起訴稱女方需要返還自己彩禮,但是法院在審理后認為男方所稱的彩禮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因此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戀愛過程中,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財物并不是都可以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還的,只有證明為彩禮的部分才可以主張返還。
陳某訴稱:其與李某以戀愛方式交往,李某以結婚為由,需收26000元作為禮金,李某收了禮金后以諸多理由未與陳某結婚,并將陳某的聯系方式均拉黑,陳某也再也聯系不上李某。于是陳某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返還26000元。被告李某辯稱,自己與張某是合法夫妻,雖因感情不和處于分居,但并未離婚。被告與原告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是事實,被告也明確告知原告,被告與張某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并未離婚,但原告仍自愿與被告保持男女關系,家庭其他人員均不知曉。被告沒有向原告承諾過所謂的“婚約”或“結婚”,雙方不存在婚約關系。原告訴請被告以結婚為由收取禮金毫無事實依據。兩人交往期間,雙方雖有經濟往來,但均用于共同玩耍消費,不存在什么禮金,更不存在返還之債,且原告家房子裝修時,被告曾取現給原告15000元。法院認為:原、被告雖相識并以朋友關系進行交往,但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被告曾經約定締結婚姻關系,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辦訂婚儀式,故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婚約關系。按照民間習俗,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本案中,原告認為其通過銀行和微信給付被告26000元為彩禮,但其未提供雙方為戀人關系和轉賬給被告的款項作為彩禮的證據,據此,原告實際給付被告的21800元款項不能認定為原告送給被告的彩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6000元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李某和在陳某戀愛的期間,還沒有和張某離婚,因此從客觀上看,陳某和李某之間不太可能存在婚約,也不太可能談婚論嫁,因此陳某訴稱的李某需要返還彩禮,缺乏證據來證明,所以陳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彩禮是一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因此給付彩禮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收受彩禮方返還彩禮的,首先應當證明相應的財物系彩禮,即需要有婚約的存在,或者能夠證明雙方明確表示了談婚論嫁的意圖,給付方從而給付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