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十幾年,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兩人分手后,女方以自己身患重病且無法生育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支付自己一筆扶養費,但是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只限于形成法律上婚姻關系的夫妻,而不包括形成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
尤某和楊某在1995年時,自由戀愛后按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因尤某無生育能力,導致雙方感情日漸疏遠,2007年5月13日,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二人分割財產后已分居,因尤某認為有一片杉木林為雙方共有財產尚未分割,遂以雙方的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自己為被告盡了一定義務,且自身無生育能力,屬嚴重疾病無法醫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平均分割共有財產及被告一次性支付扶養費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尤某與被告楊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雙方同居時間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所以原告訴稱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屬事實婚姻無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的,予以受理。原、被告在開庭前就共有財產分割自行達成協議,這是雙方自由處分權利的體現,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一片杉木林的請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該杉木林為原、被告共有財產的證據,且被告予以否認,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原告訴稱其無生育能力,屬嚴重疾病無法醫治,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經濟幫助和扶養費20000元的問題,由于原、被告屬于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被告沒有扶養原告的義務,且雙方在協議分割財產時被告已將大部分財產分割給原告,被告已盡到了適當照顧原告的義務,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本案中尤某和楊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在客觀上屬于事實婚姻,但是兩人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后,所以兩人的事實婚姻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兩人的關系只能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指出:夫妻之間互相存在扶養的義務,但是這里的夫妻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夫妻,以及形成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的夫妻,而不包括形成同居關系下的男女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