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兩人的婚生子由女方撫養,但是隨后男方卻發現孩子的姓名被前妻修改了,因此男方認為女方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就修改孩子的姓名,侵犯了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于是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把孩子的姓名改回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子女的姓可以跟隨母親,也可以跟隨父親,在子女自愿的情況下,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可以變更子女的姓名的。
王先生在和前妻離婚后,孩子歸前妻撫養。后來,王先生發現前妻將孩子的名字改變,不隨自己的姓氏。王先生認為孩子的姓名是雙方在離婚前共同約定的,前期未經過協商就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請求法院判決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到原來的名字。王先生的前妻則認為,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變更姓名是孩子自己的權利,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權利,孩子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名字。變更孩子的姓名不會損害父母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孩子使用這個姓名已經一年多了,孩子的學籍、檔案、老師和同學都已經熟悉現在的名字,如果變更對孩子不利。法院認為,姓名權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權。公民有使用、變更自己姓名以及保護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權利。王先生的孩子有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且王先生未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將其姓名變更的相關證據。王先生認為被告未經自己的同意變更孩子的姓名侵犯了其監護權,理由不足,故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中王先生指出前妻將孩子的姓名改變是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但是在王先生和前妻離婚后,孩子是由前妻撫養的,因此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都應當由前妻來行使,所以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滬律網提示:子女姓名中的姓可以跟隨父親,也可以跟隨母親,而子女姓名的修改往往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但是當父母離婚后,子女跟隨父或母一方生活的,該方父或母也可以在子女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修改子女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