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妻子在家照顧家人,成為了全職太太,丈夫每個月會給妻子和兒子生活費,但是隨著夫妻兩人的感情出現問題,丈夫減少了每個月給的生活費,而在丈夫提出離婚且妻子不同意離婚后,丈夫又再次減少了給母子二人的生活費,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小琳和小亮(均系化名)是一對夫妻,兩人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夫妻婚后對家庭事務進行分工,丈夫小亮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妻子小琳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自2010年起,小琳和小亮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9年,小亮提出離婚,遭到小琳反對。小亮遂將小琳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小琳仍不同意與丈夫離婚。2019年5月,小亮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小亮再次將小琳母子的生活費用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小琳同意與其解除夫妻關系。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自己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給小琳母子造成了極大的生活困難及精神壓力,小琳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法院裁定小亮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于每月30日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小琳母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小亮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1:小亮每個月需要支付給小琳母子生活費說明了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以及第1067條第1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琳因為成為了全職太太,所以沒有收入來源,小亮有穩定的工作,應當對小琳盡到扶養的義務,給予其生活費用于日常開支。而且小亮每個月給的生活費中的一部分是用于兒子的成長,體現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問題2:小亮減少生活費的行為為什么是不合理的?
律師解釋到:小亮因為和小琳之間產生矛盾,而影響了夫妻感情,在小亮提出離婚后,小琳拒絕離婚,小亮從而兩次減少了支付的生活費,想以此來讓小琳同意離婚,但小亮這樣的行為使得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小琳以及兒子的正常生活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小亮的行為既是沒有盡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也是沒有盡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問題3:小琳為何能成功獲得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律師回應:雖然在本案中,小亮對小琳并沒有實施辱罵、毆打等典型的家庭暴力行為,但是小亮兩次減少給付給小琳及兒子的生活費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小琳及兒子的正常生活,使其陷入了困境,這一行為在事實上也屬于一種“冷暴力”的家庭暴力行為,所以小琳能夠成功申請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此來保障自己以及兒子在今后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