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妻子卻發現丈夫是同性戀,兩人因此覺得無法再繼續生活下去了,所以妻子起訴離婚,并且要求丈夫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的情形之下,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的確沒有繼續維持的需要了,但是女方不能因男方的性取向問題而主張賠償責任,婚姻法尚未對此種情形進行規制。
徐某和劉某本系夫妻,后劉某發現自己的丈夫徐某竟然是同性戀者,于是兩人因此無法再繼續生活,徐某便起訴離婚,劉某也同意離婚,但是劉某提出,因雙方感情破裂系徐某單方面過錯所致,故要求徐某賠償自己十萬元。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本案中,確因原告為同性戀者導致離婚,但由于原告的行為不在婚姻法列舉的情形內,故駁回被告要求賠償十萬元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雖然徐某在和劉某結婚之前,沒有將自己是同性戀的事實告知劉某,在劉某發現這一事實后,導致兩人感情破裂,徐某雖然在一定程度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但是劉某以此起訴要求徐某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內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司法實踐當中,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也可以成為無過錯方需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