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的女孩因為室友拍下其在寢室的照片,還將照片發到了班級群里,受刺激后,女孩得了抑郁癥,情況愈發嚴重。女孩將室友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女孩的室友需賠償女孩50%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小亦與小云(均為化名)系高三學生,兩人是室友。在 2019年2月的某日,小云用手機將小亦在寢室的隱私照片發到班級的微信群,小亦發現后,認為小云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過撤回時間而未能撤回。3月上旬,小亦因頭暈到醫院治療,初步被診斷為抑郁癥。同日,小亦服用安眠藥自殺,幸好被及時發現后送院救治。兩天后,小亦到另一家醫院治療,病歷載明:患者因被舍友發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話她,從此自卑、消極,被診斷抑郁癥。隨后兩個月時間里,小亦又先后兩次到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重度抑郁發作。隨后,小亦將小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小亦病歷,其在醫院治療時病歷載明“既往史抑郁癥病史”,對此可確認小亦有抑郁癥病史。小云的行為對小亦抑郁發作有刺激作用,且小云并無及時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壓抑沒有及時得到釋放,小云對小亦的重度抑郁發作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小亦抑郁發作,自身身體狀況原因較大,應自負主要責任。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小云應賠償小亦醫療費、交通費30%,合計3540.1元。小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訴訟中,小亦向法庭證據,擬證明其沒有家族史、既往史。在二審期間,小云明確表示同意向小亦補償人民幣10000元。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云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的50%,及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900.17元。
問題1:小云是否侵犯了小亦的權利?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10條第1款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小云在沒有經過小亦同意的情況下,而將其在寢室的照片拍下,并且還發送到班級的微信群,無論最終是否撤回,都會侵犯小亦的隱私權和肖像權。至于為什么會侵犯隱私權,是因為寢室實際上也應當屬于一個比較私密的場合,一起居住的室友在沒有經過其他室友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將室友在寢室的照片拍下發給他人的。
問題2:為何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不一樣,二審法院的最終判決是否合理?
律師指出:對于此案,一審法院認定小亦本身就有抑郁癥的既往史,小云的行為固然導致小亦抑郁癥的加重,但也只需要承擔30%的過錯責任;二審法院結合小亦進一步提交的關于沒有抑郁癥既往史的證據,法院因此認定需要增加小云的過錯責任,即承擔50%的責任。在證據進一步提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的最終判決固然是更為合理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有的時候,一個玩笑就可能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像本案中這種以侵害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的“玩笑”更是開不得,這不僅造成兩個本是同學且是室友的孩子需要通過對簿公堂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且還對患上抑郁癥的小亦傷害甚大。另一方面,孩子雖然年紀較小,但是基本的法律意識還是應當是有的,目前隨著《民法典》即將正式施行,在社會上進行普法宣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