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因為對父親在生前立下的遺囑內容不滿,在與繼母爭執的過程中居然吞掉了遺囑,繼母只好拿出遺囑的復印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法院會怎么處理這一起特殊的遺產繼承案件呢?
陳某因病去世,兒子小陳在繼母不知情情況下,擅自領取了父親的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金及賬戶余款,并扣押了全部的身份及死亡證明材料。在料理完后事后,小陳與繼母就因陳某的遺產繼承問題發生了爭議,尤其是一套房屋。這套房屋是當時由陳某、前妻和兒子小陳申報登記,一起建的。陳某與前妻因感情不和離婚后,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離婚后房屋歸陳某所有,前妻自行解決住房。兩年后,陳某再婚。在陳某去世后,小陳找到繼母,想要繼承遺產時,繼母拿出陳某在重病之際立下的一份自書遺囑,上面寫明所有財產歸繼母所有。小陳對這份遺囑并不認可,甚至一把奪過塞進嘴里吃掉了,繼母于是將小陳告到了法院。在庭審中,繼母向法院出具了遺囑的復印件,稱是陳某書寫,并有兩位見證人簽名,遺囑內容寫明死后房屋由她繼承。但由于遺囑原件被小陳吞食,所以無法提供原件。法院經審理后,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中涉及房屋遺產繼承條款的效力予以認定。陳某去世,繼承開始,且應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割。法院依據訴爭房屋的共有財產分割和夫妻財產分割情況,依法確認小陳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陳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在其因病去世后,應由小陳的繼母繼承。
問題1:自書遺囑在什么情況下是有效的?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從形式上看,自書遺囑必須為遺囑人親筆書寫和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這說明打印的遺囑以及用蓋章方式簽名的遺囑都不能滿足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再依據《民法典》第1143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自書遺囑的內容還必須是出于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氐奖景咐?,原告向法院出具了陳某遺囑的復印件,遺囑本身是陳某親筆書寫,并且還有兩個見證人的簽名,遺囑的原件因本案的特殊情況而不能提供,法院結合各項證據和證人證言,也肯定了遺囑復印件的合法有效性。
問題2:為什么繼母能憑借遺囑優先繼承呢?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1123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庇捎谶z囑最能直接地體現出被繼承人如何對自己在死后留下的遺產進行處分,因此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當然遺囑繼承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真實和有效的遺囑。本案中,法院認可了原告所提供的遺囑復印件的效力,因此其能夠憑借遺囑的內容優先繼承。
問題3:為什么最終小陳能獲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其繼母能獲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本系陳某、陳某前妻以及小陳三人共同所有,三人分別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在陳某和陳某前妻離婚后,基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陳某能夠獲得前妻對房屋的份額,也即陳某獲得了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在陳某去世后,又因為遺囑的內容,小陳的繼母能夠獲得陳某對房屋所有的全部份額,因此小陳的繼母最終能獲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而小陳則一直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