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其父親因出車禍而去世,一家人在悲痛之余,卻也因為男子的妻子和女兒能否代位繼承男子父親的遺產而起了糾紛。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代位繼承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缺任何一個條件就都不能構成代位繼承,具體的適用條件以及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否具有代位繼承的權利,都在下文中有詳細的分析。
2011年11月,覃某與其父親覃某某因車禍死亡,父親留下房屋兩棟、三間門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某二兒子覃某1占有。覃某妻子莫某認為自己與女兒可以代為繼承丈夫應得的遺產,向覃某1要求平分財產,遭到覃某1拒絕,遂將覃某1告上法庭。覃某1在法庭上辯稱,其父親生前一直隨其生活,各項生活開支全由自己負擔,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極少回家,對其父親不聞不問,所以父親遺留財產應由自己繼承。第一種觀點認為,覃某女兒具有代位繼承權,代其父親繼承屬于父親的遺產份兒。第二種觀點認為,莫某及其女兒不具有代位繼承權,莫某具有繼承丈夫父親遺產之權利。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代位繼承制度只限于直系血親中,配偶不算直系血親,因此莫某不享有代位繼承權。本案沒有詳細地說明覃某與其父親覃某某的死亡順序,若覃某是先于覃某某死亡的,那么覃某女兒具有代位繼承權,若若覃某是后于覃某某死亡的,則覃某女兒不具有代位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滬律網提示:代位繼承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首先只適用于直系血親中,即通常表現為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的情況下,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其次,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最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所能繼承的遺產份額以被繼承人子女所能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