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孩子跟著男方生活,女方需要撫養費,但是隨著孩子被送到了貴族學校讀書,生活和學習上的開支變大,于是男方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增加撫養費,上海離婚律師結合本案的判決指出,增加子女的撫養費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只有在確有必要增加的情況下才能增加撫養費,并且增加的數額也不能超過合理的限度。
張某與劉某于2009年2月1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張某與劉某之間的調解協議是由劉某每月支付婚生兒小康撫養費260元/月,離婚時小康才6歲,還沒上學。幾年過去,現張某將劉某訴至法院,提出現在小康已10歲多了,且在某外國語學校學習,近幾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工資漲了,因為孩子讀的小學是貴族小學,開支也隨著增加了,所以要求撫養費由原來的260元增加至600元。劉某稱自己也有小孩,父母又沒有工作,自己的工資每月只有2000多元,還要還貸,經濟條件較差。將小康送入某外國語學校沒有經過她本人同意,因此不同意支付大額的撫養費。法院認為,被告雖對原告負有撫養義務,但原告的學習、生活條件應根據監護人及被告的經濟條件量力而為,原告不能以其就讀的是“貴族”學校為由要求被告承擔大額撫養費。但鑒于現在的物價的確有所提高,該院酌情提高被告每月應承擔的撫養費標準。遂該院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張某要求劉某增加兒子的撫養費的主要依據在于兒子在上貴族學校后的開支增加了,但是從劉某的經濟能力來看,兒子上貴族學校的確超出了其自身的經濟能力范圍,所以法院是不支持大幅度增加劉某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章: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指出:父母在離婚后,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子女的成長,未成年子女在學習和生活上的開支是肯定會增加的,在起訴增加撫養費的訴訟中,法院應當結合各種客觀因素,在滿足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同時,確保撫養費的給付是在當事人所能承受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