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呂敏與石英是多年的鄰居兼閨蜜。兩人協商由呂敏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小貸公司借款120萬元,并將借來的錢全部借給石英,石英負責歸還全部借款和利息。石英拿到錢后,起初還能正常向小貸公司歸還利息,2019年1月起石英就沒有再給付利息了。原來,石英于2018年底突然疾病死亡了!突發的情況如晴天霹靂,呂敏一下子就不知所措了,欠小貸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怎么辦?誰應當來承擔責任?
【案情】
呂敏與石英從小就認識是多年的鄰居兼閨蜜。呂敏過著普通人的日子,生活過的平淡但安穩。而石英早年就外面經商,如今儼然成為一個成功的商人,石英住在高檔的別墅小區,出入豪車、出手闊綽,呂敏對石英的生活羨慕不已。
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石英向呂敏表示自己投資了一個項目缺少資金,希望呂敏能幫忙湊些錢,并表示愿意給呂敏20%的年息作為回報。呂敏表示自己積蓄很少,沒有能力借給石英大額的錢。石英提出呂敏可以用自己的房屋做抵押,向小貸公司借錢,而石英負責每月歸還小貸公司的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到了以后負責歸還全部的借款本金。為消除呂敏顧慮,石英還將自己價值2000多萬的別墅房產證交給呂敏,用以擔保自己的借款。
呂敏想想幫一下石英沒有什么風險,還可以拿較高的回報,再說萬一石英不歸還借款,還可以去法院起訴,石英有上千萬的房產,不怕她不還一百多萬。
2017年6月20日石英向呂敏出具《借款協議》協議內容為:呂敏姐姐用她自己的某某路的房產做抵押貸款,借款120萬元,全部借給石英。其中所有的費用和利息和本金全部由石英歸還,所有款項呂敏轉至石英指定賬戶。石英承諾每年給呂敏24萬元的利息。石英用自己名下的某某房屋作擔保!”協議落款處借款人石英簽字。
此后,石英每月轉賬給呂敏2萬元,用于歸還貸款利息,2019年1月開始呂敏就開始未收到石英的轉賬。呂敏因無法聯系石英,通過朋友找到石英的兒子劉子豪,劉告訴呂敏母親已于2018年底因病過世了。聞此消息,呂敏如晴天霹靂,不知所措!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歸還的責任。因此,律師認為可以起訴石英的繼承人。經調查,石英早年離婚,其有一個獨子,即劉子豪,石英的父親石忠還建在,她的兒子和父親是她的法定繼承人。
2019年4月,呂敏將石英的兒子和父親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1、判令劉子豪和石忠返還借款本金120萬元及小貸公司的貸款利息(每月2萬元);2、判令被告劉子豪、石忠在繼承石英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歸還責任。
劉子豪、石忠在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均向法院表述放棄對石英遺產的繼承權。原來,石英在世時債務累累,僅已法院判決的債務就高達3000多萬,別墅早就被法院查封。
【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1、劉子豪、石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石英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向原告呂敏歸還借款本金120萬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每月2萬元的標準計算的利息;2、駁回原告呂敏其余的訴訟請求。
【分析】
通過呂敏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和《借款協議》能證明石英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的事實,因此呂敏與石英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這個事實是毋庸置疑的。本案關鍵是劉子豪、石忠作為石英繼承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首先,石英已經去世,劉子豪作為其子,石忠作為其父,屬于石英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在石英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兩人依法有權繼承石英的遺產。
其次,雖然兩人在訴訟中表示放棄對石英遺產的繼承,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呂敏對石英享有真實的大額債權,石英去世時仍拖欠未還,兩人作為繼承人應當履行被繼承人石英所負個人債務。同時,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石英名下存有房產等遺產,且被告劉子豪占有、使用石英名下的房產。在此情況下,兩人放棄繼承權,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明顯有違上述規定。
最后,律師認為劉子豪、石忠在本案中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他們應當在繼承石英的遺產時首先從遺產中清償債務,即在繼承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向呂敏承擔清償責任。
由于石英在2019年1月后未再還本付息,根據原告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結合相關證據,呂敏主張自2019年1月起按每月2萬元計算銀行貸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這里要說的是,呂敏雖然石打贏了官司,但由于石英生前欠了大額的債務,且其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客觀上法院的判決很難得到實際的執行。呂敏為了一點點的利息,在沒有對石英實際情況做充分了解的情況,輕信閨蜜,結果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尷尬境地,令人唏噓。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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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