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歲的顧老先生身體患有多種疾病,生活行動不便,每月除日常開銷外還需給付一定的醫療費用和護工費用。雖然有退休金,但不足以覆蓋其上述的支出,缺口巨大,無法維持其正常的各類生活開銷支出。為此,顧老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和女兒每人每月給付自己贍養費3000元。
【案情】
顧老先生和妻子鮑阿姨膝下有一兒、一女。顧老先生年輕時脾氣比較古怪,有嚴重的暴力傾向,經常會因小事毆打妻子鮑阿姨和女兒。為此,早年鮑阿姨就與顧老先生離婚了。離婚之后女兒隨鮑阿姨共同生活,兒子隨顧老先生共同生活,雙方再無往來。
近年來,已過了80歲的顧老先生身體越來越差,平時不但需服用多種藥物,還須靠全日制護工的幫助,才能勉強正常生活。可顧老先生每月只有3000多元的退休工資,這些錢不僅要維持日常開銷、承擔每月高額的醫療費,還要給付護工的工資,顯得格外拙荊見肘。
此時,有鄰居提醒顧老先生,可以要求兒子和女兒承擔他的養老費用,每月給付贍養費。于是,顧老先生找到兒子和女兒,提出要求他們每人每月給付3000元的贍養費。兒子表示只愿意每月給付500元,而女兒則明確表示拒絕給付。
一氣之下,顧老先生將兒子、女兒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兩人每人每月給付自己贍養費3000元。
【各方意見】
顧老先生表示自己每月退休工資就3000余元,可每月光醫藥費支出就達2000余元,另外,因為患病造成行動不便,需全日制護工幫助照理生活,每月還要給付護工工資5000元。所以,要求兒子和女兒每月每人給付自己贍養費3000元。
兒子表示自己收入不高,每月才5000多元工資,還有兒子在讀大學,妻子身體也不好,沒有工作,所以只愿意給付顧老先生每月500元的贍養費。
女兒則表示,自己小時候經常被顧老先生毆打,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父母離婚后,自己隨母親鮑阿姨共同生活,和顧老先生長期沒有來往。女兒又稱,自己從未結婚,自身也患有嚴重的疾病,喪失勞動能力,鮑阿姨在世時,自己主要靠鮑阿姨的退休工資和國家的救濟金生活。但鮑阿姨幾年前過世了,現在僅剩國家的救濟金,自己連維持正常的生活都困難,沒錢再給顧老先生。
【判決】
法院結合顧老先生平時的生活和經濟狀況,也考慮到其兒子、女兒的生活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最終判決兒子每月給付顧老先生贍養費1200元;女兒無須給付顧老先生贍養費。
【分析】
父母呵護哺育子女,子女反哺回報父母,既是人倫之常情,亦是法律之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年老,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本案中,顧老先生現已80多歲,身體患有多種疾病,生活行動不便,每月除日常開銷外還需給付一定的醫療費用和護工費用。其雖然有退休金,但不足以覆蓋其上述的支出,缺口巨大,無法維持其正常的各類生活開銷支出。因此,律師認為其有權要求兒子和女兒給付贍養費。
但在處理贍養費糾紛,除分析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以外,還需要考慮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以及其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
本案中,顧老先生兒子的雖然收入水平不高,但對父親的贍養費還是有一定承擔能力的;但女兒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配偶,自身生活非常困難,確實無力再承擔父親的贍養費。
綜上,律師認為法院從被贍養人和贍養人各自的生活狀況、經濟狀態出發,僅判令兒子給付顧老先生一定的贍養費,而女兒不用承擔贍養費,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道德的標準,是正確的。
本文中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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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