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保證書,約定因男方有過錯而離婚的,男方在離婚后要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隨后因男方出軌,女方起訴法院,要求按照保證書的內容讓男方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那么這樣的保證書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這樣的保證書往往是無效的,因為夫妻不能在婚內就對離婚后的事進行約定,不過保證書可以作為離婚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一種參考憑據。
張某(女)與王某(男)系夫妻,兩人婚后有一兒子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后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財產是由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說明夫妻對于財產的歸屬問題具有較強的意思自治的余地,但是這不表明夫妻可以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更加不能在婚內就約定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這有違婚姻法的初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滬律網提示:像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證書是無效的,因為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問題,只能是以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形式來約定的,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做約定,這不利于婚姻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