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離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支付一半的學費和撫養費,女兒考上了研究生之后,父親便認為自己不需要再支付女兒的學費和撫養費了,因為女兒已經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了,但是女兒還是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的生活費和學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時間通常是維持到子女成年,至于子女成年后是否還需要支付撫養費,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現實中通常是由當事人自愿協商處理。
劉某和陳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劉某某隨其母生活,學費和撫養費由劉某和陳某共同承擔。劉某某成績一直很好,大學畢業后就考上了國家重點高校研究生,由于學習、生活費用巨大(學費和生活費等共計4萬余元),單靠其母親的工薪收入難以維持,劉某某在向其父親討要教育費和生活費無果的情況下,以其父劉某拒不支付撫養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親劉某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向原告劉某某支付撫養費2萬余元。關于劉某是否有支付女兒讀研學費及生活費的義務,形成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有義務支付女兒讀研學費及生活費,因為劉某某并未完全具備獨立維持正常生活的能力,父親劉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愿意支付女兒學費、生活費的一半,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對此法院應予以認可。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是沒有義務支付女兒讀研學費及生活費,因為原告劉某某正在接受的是研究生教育,不再是義務教育,且她已成年,不符合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條件,不能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加重被告劉某的義務。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父母對父母的撫養教育的義務在一般情況下是持續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夠獨立的生活,像辦案中的劉某某已經讀了研,已經是可以獨立生活,雖然學費和生活費還需要家里人支付,但是這再不是劉某需要對劉某某承擔法定撫養義務的范圍了,故劉某某的訴請于法無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指出: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從法律上是維持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夠獨立生活為止,但是從現實來看,成年的子女也往往需要父母來撫養,但是此時父母不再對子女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而是一種出于自愿和對子女關愛的具有道德義務的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