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在外工作,和妻子之間的感情較為淡薄,最終丈夫還是訴至法院,兩人決定離婚,但是對婚生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直不能達成協商,產生了分歧,法官最終認定孩子跟隨母親生活更為合適。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需要實現對子女利益最大程度地保護。
劉某和朱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婚后,因朱某長期外派在野外工作,劉某和朱某交流較少,致感情淡薄,加之劉某和朱某因婚生子的生活習性及教育方式等存在較大差異,雙方感情進一步惡化。為此,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審理該案時,承辦法官經過多次調解,原、朱某雙方都認為無法共同生活,同意離婚,但就婚生兒子的撫養權產生了分歧,雙方互不相讓,都要撫養兒子,而且朱某偷偷從幼兒園將孩子接回到老家藏了起來,使調解工作一時陷入僵局。見此,承辦法官找到孩子的爺爺奶奶,從基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分析孩子隨劉某生活時間較長,而朱某長期在野外工作,一下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利。一番情與法的工作,得到了朱某父母的支持,最終促使原朱某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孩子繼續隨劉某一起生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劉某和朱某都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并且無法協商一致,那么法院從最大化保護子女利益的角度入手,孩子跟隨劉某的生活時間較長,并且朱某的工作性質不太適合孩子的撫養,因此由劉某撫養孩子更為合適。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的子女需要由一方直接撫養,由該方獲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從實踐來看,既存在父母雙方都不想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也存在父母雙方都想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都想直接撫養孩子的情況,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法院在審理時主要是以如何實現子女利益保護的角度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