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后,父親表示要給十萬元的陪嫁款給小兩口買車用,但是女兒執意沒有接受,而是在收下這十萬元后給父親寫了一張欠條,現在小兩口要離婚,女方的父親將兩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這十萬元,而上海離婚律師則指出該案例中的十萬元仍應當是以陪嫁款來認定,而不是借款,因為子女和父母之間不能簡單地只通過一張欠條就認定存在借貸關系。
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女兒,稱這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拿該錢買車。然而,小靜執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小濤并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的行為毫不知情,后汽車登記在小濤名下。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起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小靜父親將女兒和女婿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給女兒結婚準備的嫁妝款,在女兒離婚訴訟期間能否要回?針對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是民間借貸關系。登記結婚后不久,原告將10萬元交付給女兒,且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一份,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贈與關系。原告明確表示其出資購買的轎車系為兩被告結婚準備的陪嫁,從實質上講,轎車應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第二種觀點應當是正確的,因此從本案的情節來看,小靜父親表示這十萬元是自己給女兒的陪嫁,雖然小靜給父親出具了欠條,但是這不代表著十萬元就從陪嫁款變成了借款,而仍應當以陪嫁款來認定,屬于對小濤和小靜的共同贈與。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滬律網指出:本案的十萬元以陪嫁款來認定,而夫妻在登記結婚后女方獲得的陪嫁款的性質可以分為兩種,當女方的父母明確表示陪嫁款只是給女兒時,陪嫁款就屬女方的個人財產;當女方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陪嫁款只給女方時,陪嫁款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