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重婚行為不僅違背婚姻法的規定,還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14年3月,李某和田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婚后田某以種種理由向李某要錢,后又與李某吵架后離家出走。在尋找田某期間,李某發現田某早在雙方結婚之前已與他人結婚,且至今未離婚。李某遂報案,經人民法院審理,田某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李某現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雙方之間的婚姻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田某在與案外人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原告李某登記結婚,該行為構成重婚,且已受到刑事處罰?,F原告李某以被告田某重婚為由,要求宣告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無效的請求,于法有據,故對其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田某在已經結婚的情況下,而與李某登記結婚,田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李某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而與田某登記結婚,李某無過錯,并且可以向法院主張其與田某的婚姻系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指出:我國刑法將重婚行為規定為犯罪,一方面是出于對合法婚姻保護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保障我國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則,因此無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還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都構成重婚罪,所形成的婚姻是自始無效,完全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