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丈夫經常打牌不顧家而打算起訴離婚,經過調解兩人和好,但是妻子要求在調解協議中加上“丈夫若還改不掉打牌的壞習慣的,那么在離婚時子女由妻子撫養”的約定,那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父母只有在離婚時才能約定子女的撫養問題,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這有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有違婚姻法的宗旨。
李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因楊某愛打牌,雙方為之常發生爭吵,李某欲訴至法院,要求與楊某離婚。雙方經調解和好,但李某要求在調解協議中約定,今后若楊某未改掉愛打牌的壞習慣,則離婚時子女歸李某撫養。就本案中調解協議是否能就子女撫養進行約定,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調解協議可以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調解遵從自愿原則,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則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是可以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的。第二種意見認為,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不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進行約定。婚姻案件涉及人身關系,而子女的撫養問題只有在涉及離婚時才予以處理的。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的法定義務,在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都需要直接撫養子女。本案中李某和楊某經過調解和好,兩人的婚姻繼續維持,雙方需要共同撫養子女,也都對子女享有監護權和撫養權,因此在此時不能以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這對于楊某以及子女來講,是不公平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滬律網指出:在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選法定監護人,由父母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當父母一方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也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在父母離婚后,則需要通過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方式來確定由哪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