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臺解決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之前,一般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是夫妻一方在婚內所借的債務,在離婚后,另一方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而在新司法解釋出臺后,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更為嚴格,必須要證明該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
2012年至2015年期間,原告羅普珍先后三次轉給被告黃強120萬元、 70萬元、50萬元。此后,被告黃強出具借條、欠條多份。2016年1月26日,被告黃強再出具《還款計劃》,言明“黃強借了羅普珍人民幣玖拾萬元正,另2015年12月10日止尚欠利息玖萬元”。在經過多次催要無果后,2016年,羅普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強及其妻子葉艷方共同返還借款本金90萬元及2016年1月26日前的借款利息9萬元整。另查明:被告黃強與葉艷方于2004年結婚,2016年9月離婚。關于本案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黃強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借款,妻子葉艷方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訴爭債務系發生在黃強與葉艷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黃強產生的借款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黃強與葉艷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強以其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務數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黃強與葉艷方常生活所需,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債務純屬黃強和原告之間的個人債務,與葉艷方無關,葉艷方不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應由黃強個人負責償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在本案中,黃強出具的借條、欠條等中只有黃強一人的名義,并且羅普珍作為債權人不能證明黃強所借的債務是用于黃強和葉艷方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債務不能認定為是黃強和葉艷方的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最新司法解釋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要想以夫妻共同債務來讓夫妻雙方都承擔償還責任,就必須證明這一筆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實際當中這樣的證明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