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繼承人去世后,若留有遺囑的,則其遺產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理遺產,但是如果遺囑的意思表達含糊不清,遺產又該如何繼承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這樣的遺囑往往會被認定被無效,因為無法認定遺囑的真實有效性,如按照遺囑的內容,就很難保證實現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遺產按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分。經審理查明,袁老先生生前育有一子兩女,均已成年。袁老先生去世后,因遺產處理問題產生糾紛,兩個女兒將自己的兄長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遺產。袁老先生的兒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關于袁老先生財產分配的方案,稱其為袁老先生患病住院期間書寫,并要求法院判決按此方案分配遺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袁老先生的兒子提交的關于財產分配的方案,字面意思表達含糊不清,即便是袁老先生生前親筆書寫,其書寫時也應處于神志不清的狀態,依法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不能據此處理遺產。袁老先生生前既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或遺贈,也沒有需由其扶養的人,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若本案中的遺囑要合法有效,就必須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該遺囑需要有自書遺囑人袁老先生的親筆書寫、簽名以及日期,實質要件是指該遺囑的內容真實、具體和明確,因此本案的遺囑不能被認定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滬律網提示:合法有效的遺囑即使可以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也必須在內容上需要體現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含糊,表達明確。因為遺囑繼承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只有確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才能保證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