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購時代的來臨,網上購物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快遞員往往是和快遞接觸最多的人,但是也有些快遞員借此非法地將一些快遞偷偷地占為己有,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呢?如果是,又是構成哪種罪呢?上海辯護律師認為,快遞員基于職務上的便利在配送快遞期間實際占有快遞,這期間將快遞非法占為己有的,屬于職務侵占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則構成職務侵占罪。
快遞員謝某在某快遞公司負責某快遞公司的縣城區域內的快遞配送工作。2019年3月6日下午,謝某在配送包裹的過程中,將自己經手配送的一個外有“ipad”標志、內有一部ipad pro的快遞包裹秘密竊走。3月8日上午,謝某又故技重施,拆開包裹,將包裹內的機械鍵盤據為己有。之后,謝某還曾多次拆開包裹竊走包裹內部財物。經統計,財物金額累計2萬余元。謝某作為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將快遞包裹里的財物多次取走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在于,謝某取走該包裹時,該包裹并不處于其經手、管理過程中。在本案中,謝某根據其工作要求,僅僅在短時間內“握有”財物,或財物僅僅從其手中過一下,其并無法律意義上占有、控制、持有財物的意思和行為。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雖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包裹內的財物,其行為屬于職務侵占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謝某系該單位的員工,且其工作就是配送快遞包裹,利用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之便,其行為應屬職務侵占性質,但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侵占的財物價值未達到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定罪起點6萬元,所以謝某依法不應以犯罪論處。
上海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的謝某應當認定構成職務侵占行為,因為根據快遞業務的特點,在快遞收寄和派件的過程中,快遞員對快遞享有直接的支配控制權,即基于職務實際地占有快遞,如果快遞員侵吞了快遞,則應當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同時本案的數額沒有達到定罪起點,因此謝某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滬律網指出:區分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非法獲得的財產是否存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職務侵占罪必須是行為人利用經手或者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不是一般的工作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