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女兒作為嫁出去的人,已經是別人家的人了,自然不能再繼承父母的遺產,由兒子繼承父母遺產才是天經地義,雖然在實踐當中的多數做法是如此,但是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如果發生遺產繼承糾紛鬧上了法院,那么女兒享有的繼承權和兒子應當是一樣的,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男女有別的規定。
蔡家四兄弟正面臨著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棚戶區改造。蔡家爹媽已去世,生前既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同任何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留下的樓房,按照拆遷計算方法,可以拿到近300萬元拆遷補償款。看到別人家因父母去世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憑著《公證書》簽了《拆遷還房協議》,四兄弟也來到了公證處。公證員提出要到蔡家四兄弟父母墓地去看看。在墓碑不起眼處,公證員發現還有一個蔡家女兒的名字,而且這個女兒還有一雙兒女。公證員嚴肅地指出:“蔡家小妹也有繼承權。”蔡家四兄弟全懵了:“咱這農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哪有女兒繼承的說法?再說了,小妹都已去世了,怎么繼承啊?”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小妹在其父親去世后、在其母親去世前死亡,因此存在著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情況。父親去世后,小妹雖然是女兒,但是也有繼承權,小妹繼承父親的遺產份額在其死亡后由母親、丈夫及一雙兒女轉繼承。而小妹因先于母親去世,所有由小妹的兒女代位繼承母親的遺產。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滬律網提示: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并不一樣,享有轉繼承權利的是繼承人的繼承人,并且適用于法定繼承和遺囑遺產;而代位繼承的權利人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