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自貢市發生了一起繼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遺產糾紛案件,雙方因為遺產繼承的問題,一直鬧了兩年多,最終鬧上了法院,一家人的關系最終也是很僵化。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本案件中涉及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沖突,法院應當首先審查遺囑的合法性,其次也要進行充分的調解,爭取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
2008年10月,劉某與黎某兩位老人辦理再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劉某一直照顧著長期患病的黎某。2017年3月,黎某因為病情加重醫治無效而去世,留下一套縣城內一百二十余平米的房產和一份打印簽字的遺囑。遺囑中要求,黎某喪葬事宜由劉某操辦,并有上述房屋和相關撫恤金由劉某繼承等內容。
然而,對于這份遺囑,黎某的子女卻并不認可,認為該遺囑不是黎某的自書遺囑,不能判定該遺囑是否是黎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合法,遺囑應屬無效。黎某的子女提出,黎某的房產及撫恤金等遺產,應按繼承的相關規定由黎某的子女及劉某按份繼承。矛盾遲遲無法解決,直至鬧上了法院,持續了兩年多的遺產繼承糾紛,才總算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調節下,找到了雙方都愿意接受的方案。盡管糾紛沒了,但是兩年多的矛盾、爭執,對于雙方的傷害都極大,想要修補裂痕,所要花費的時間是要遠遠超過兩年的。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遺囑系打印簽字的自書遺囑,而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筆簽字,不能以打印、蓋章或者代簽的方式,因此本案的遺囑應當認定為無效,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滬律網提示:繼承法對于遺囑的格式、形式以及見證人的要求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為了防止遺囑被偽造或者篡改,從而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也讓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不能得以實現。因此,一旦繼承糾紛涉及遺囑的,法院需要嚴格審查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