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夫妻二人主導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上海刑事律師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群眾的經(jīng)濟利益,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市民們也要理智地進行理財投資,自覺抵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周某夫婦系湖南省祁東縣人,在祁東縣經(jīng)營“嘉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多年。2015年5月,二人以1160萬元的價格,從肖某處購得一宗土地。為支付該宗土地款和保證“嘉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正常運營,自2014年起,二人向親友及熟人大量借款,除與個別親友未約定利息外,與其他債權人都約定了月息1%至5%不等。因所購土地的用地手續(xù)一直辦不下來,二人仍需繼續(xù)借款,以償還前期借款利息。除采用之前借款方式外,二人還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外公開宣傳,承諾高于銀行利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親友推薦或在得知消息后,多位債權人主動借款給二人,二人均予以接受,并支付月息1%-3%不等。至案發(fā),二人共借款3000余萬元,其中非法吸收周某、何某、劉某等18人存款共計454萬元。案發(fā)后,二人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取得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法院認為,陳某、周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本案中的陳某和周某夫婦不僅僅是向親友及熟人大量借款,還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外公開宣傳,承諾高于銀行的利息,對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吸收存款,因此可以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滬律網(wǎng)提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行為上表現(xiàn)為沒有經(jīng)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èi)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如果不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則不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