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三人在父母去世后因為父母留下的房屋的繼承問題產生了糾紛,大哥提出給二哥和三妹每人40萬,由自己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二哥和二嫂對此不贊同,認為大哥的開價遠低于市場價,自己是吃虧的,二嫂還表示,一旦大哥按照這個價格買下了房屋,自己就和二哥離婚,一家人為此鬧得不可開支。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家人之間因繼承產生的糾紛可大可小,每個人只要學會換位思考,體恤他人的難處,做到讓步,就能很好地解決問題。
許家有兄妹三人,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遺產房。父母生前,這套房子是許家老二跟父母住在一起的,房改房買進的時候,許家老二掏了一萬多塊錢,加上父母的工齡,便宜買下了這套房子。自從父母去世后,這套房子一直空著,但不久前,許家大哥發生了一場車禍,考慮到父母的遺產房離醫院比較近,大哥希望能掏錢買下二弟和小妹的份額,把父母的遺產房寫在自己名下。大哥要買下父母的遺產房,許家二嫂卻表現出強烈的不滿,許家二嫂找到調解員:“大哥寫上給我丈夫40萬,這是遠遠低于市場價的,我不會同意的”。調解員通過調查,發現父母留下的遺產房,價格大概在220萬左右,但許家大哥只同意給二弟和小妹每人40萬,這明顯有些不合情理,就算是親情價,這未免也太低了些。許家大哥:“之前我們都到社區調解過的,我說給他們每人40萬,當時都是答應的,現在就反悔了”!雖然這是父母的遺產房,二弟可以看在親情的份上給大哥讓步,但是許家二嫂卻并不想讓步,二弟也是要看老婆的意思辦事的,大哥只肯給40萬,明顯是讓二弟為難。正在雙方爭執的當口,許家三妹說話了:“40萬就40萬,大家都是親人,何必呢”?那么許家三妹對這套房子有什么看法呢?許家三妹:“我二哥在買進這套房時出了一萬多塊錢,我爸臨終時把錢都給他了,他現在不承認了”。許家大哥也補充說:“我二弟就是因為出了這一萬多塊錢,就把房子當成他的了,還找我父親要房租,這事鄰居們都傳開了”。許家三妹和許家大哥不停的指責許家老二,但這些話許家老二拒不承認,在調節的過程中,許家老二基本不說話,全程都是許家二嫂在說,對此許家大哥很不滿。大哥表示,自己就是要120萬買下這套房,如果弟弟和妹妹不同意,那自己就不買了,直接住進來,反正自己有繼承權。面對強勢的許家大哥,調解員提了個很現實的問題:“現在房子的市場價是220萬,你這個當大哥的只肯給120萬,明顯差距太大了,許家二嫂不同意也情有可原”。最終經過協商,許家二嫂妥協,只要大哥給他們55萬,那他們就放棄房子繼承權,三妹那邊他們不管,可許家大哥還是不情愿接受,只說考慮一下,其實最公平的處理方法就是把房賣了兄妹三人平分,但大哥又堅持要買,那么這到底該怎么處理呢?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從法律上看,許家三兄妹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該房屋原則上是由三兄妹平分,也即各獲得三分之一的房產份額,按照市價,許家大哥的開價的確過低,影響了弟弟妹妹的繼承權,二哥和二嫂產生爭議也是人之常情。
《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遺產的問題更多的是需要三兄妹之間的協商,調解員可以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讓一家人不要因為錢而傷了和氣。哪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適當地增加遺產的份額,哪方在父母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多分一點,大家都能換位思考,做出讓步,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