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的情況通常會發生在子女較多的家庭中,為的是避免在自己去世之后子女之間相互爭奪遺產。但是有記者從中華遺囑庫江蘇分庫了解到,江蘇分庫運行一年多以來已為4000多名老人服務,為獨生子女訂立遺囑在所有遺囑中占比已從1年前的9.85%增至現在的40.2%。上海遺產繼承律師分析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獨生子女離婚率的上漲,老人為了防止子女在離婚時自己的遺產被分割。
記者在遺囑庫江蘇分庫碰到一對剛好辦完遺囑的夫妻。老先生姓張,他說自己有個獨生女兒,經朋友引薦來到中華遺囑庫訂立了一份遺囑,表明他們夫妻倆百年之后的財產歸自己的女兒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老先生說,他們夫妻倆名下有兩套房子,都在鼓樓區,一套老夫妻住,一套是獨生女兒與女婿住。但女兒和女婿感情并不好,經常吵架鬧離婚,女婿經常很晚回家,甚至夜不歸宿,隨時都有離婚的可能。他們老夫妻倆年紀越來越大,身體也不好。“現在小兩口不和,我們就擔心自己百年之后,萬一女兒離婚,我們遺產將會被女婿分走一半?!边z囑訂立后,老夫妻心里的一塊石頭終于落下了。張老先生表示,“自己的財產按自己意愿得到安排,不再擔心女兒離婚后自己的遺產得不到保障,現在感到心情特別舒坦?!?/p>
上海遺產律師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內獲得的贈與或者遺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按照比例分割,但是夫妻一方在獲得贈與或者遺產時,贈與人或者被繼承人明確指出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么該贈與或者遺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滬律網指出:老人為了防止獨生子女在離婚時自己留下的遺產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立下遺囑將遺產只留給獨生子女一方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從實際來看,這樣的行為往往也會導致獨生子女和其配偶之間的感情出現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