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同居數月后,女方無故離家出走,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百分之70的彩禮錢。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男女雙方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2016年,男子李某與女青年付某經他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雙方約定,于2016年9月2日(農歷八月初二)按照農村習俗“傳期”。當日,李某在母親和媒人的陪同下來到付某家中,并通過媒人給付付某彩禮8萬元。2016年9月24日,李某付款13191元為付某購買了首飾物品。2016年10月2日(農歷九月初二),李某、付某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7年2月,付某無故離家出走。人財兩空后,李某一怒之下來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法院審理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婚約之目的即為結婚,目的未達成即構成解除契約關系的充分理由,以結婚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送交財物,具備一定的附條件贈與的性質,作為贈與所附的延緩條件即結婚未成就,財物受領人自應返還相應財物。本案的原、被告按傳統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彩禮的給付是雙方出于內心真實自愿,因之后雙方產生矛盾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目的未達成,被告方所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鑒于李某與付某已經同居,但因同居時間較短,故對李某給付付某的彩禮80000元,以返還70%為宜。關于2016年9月24日李某為付某購買的首飾,屬于自愿贈與行為,李某要求付某返還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雙方在舉行婚禮當日又支付了彩禮6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保護。為此,根據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遂判決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李某彩禮款5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與付某雖然舉行了結婚儀式并且同居,但是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并沒有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李某給付彩禮的目的沒有達到,所以付某應當返還彩禮給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原則上只能在出現法定情形時,給予彩禮的一方才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但是在現實中,很多法院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案件時,往往會靈活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并不局限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