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財產在生前已經被處置了,該那么財產能否還能作為遺產分割?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起遺產糾紛案件,依法駁回原告對被繼承人生前已處置財產的遺產分割請求。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明確指出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處置的財產已經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自然不屬于遺產,繼承人對該部分財產不能主張繼承權。
譚云發與鄧和蘭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了長子譚顯川和次子譚顯冬,譚云發于1975年去世。1980年,鄧和蘭與李松茲辦理結婚登記,李松茲到鄧和蘭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南賓鎮棉花壩街的房屋內,與鄧和蘭、譚顯冬、譚顯川共同生活。1982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遭受特大洪水災害,鄧和蘭家的房子被沖毀。鄧和蘭、李松茲在被沖毀后的住房原址上新建了磚木結構房屋,并辦理了產權登記。2006年5月3日,鄧和蘭、李松茲將該房屋贈與了譚顯冬,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并于當天向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證處申請辦理《贈與合同》的公證,公證處對此制作了(2006)渝石證字第69號《公證書》。2008年1月3日,訴爭房屋變更登記權利人為譚顯冬,辦理了《重慶市房地產權證》。2011年鄧和蘭去世。去年,譚顯川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主張譚顯冬侵犯了譚顯川對房屋的繼承權,請求人民法院對訴爭房屋依法進行分割。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譚顯川的訴訟請求。譚顯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新建的房屋產權登記在鄧和蘭和李松茲名下,此后兩人將其通過公證的方式贈與給譚顯冬,并且完成了過戶登記,該房不再屬于鄧和蘭的遺產范圍,譚顯川自然不能主張法定繼承權。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滬律網提示:本案例中,譚云發去世,譚顯川對原有的房屋享有繼承權,但是原有的房屋被洪水沖毀,原有房屋上的繼承權因房屋的損毀而消失。鄧和蘭和李松茲新建了房屋,對于該房屋應當認定為鄧和蘭和李松茲共有的財產,兩人將其贈與給譚顯冬并不損害譚顯川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