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離婚協議后,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那么,在一方起訴離婚時,這份離婚協議能否作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協議需要以離婚為生效條件,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婚姻關系仍然存在,離婚協議書不能生效,在離婚訴訟中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
李某(男)和王某(女)與2015年12月1日結婚,2017年5月5日,雙方生育一女兒。婚后雙方感情不和,經常吵架。2018年4月7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后購買的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王某10萬元。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某所有。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可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一經簽字即可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的約定也理應對雙方生效,可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第二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離婚協議書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只有當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離婚協議書實質上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夫妻雙方在婚姻機關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才成生效,如果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則視為條件未能成就,離婚協議書也因此未能效,法院不能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該依據法定的分割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書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同時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享有和分擔等作出約定。如果離婚未成,則屬于離婚協議的目的沒有實現,其他約定也就沒有拘束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