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后才發現兒子竟然不是自己親生的,一想到前妻在婚內就出軌,自己還養了這么多年別人的兒子,痛恨之下男子便將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對兩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男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尚不知道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女方也沒有告訴實情,存在欺詐男方的情形,男方可以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向法院主張重新對財產進行分割。
戴某和李某本是兩夫妻,兩人于2003年7月29日登記結婚,后生育兒子戴某1,隨后,兩人感情不和,雙方在2015年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兒子戴某1由戴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支付至兒子滿18周歲。存款268萬,戴某分168萬元,李某分100萬元,新區某某苑X幢XXX室及新區某某家園X幢XXX室房屋歸戴某所有,新區某家園XX幢XX室房屋歸李某所有;某某家園X幢XXX室房屋貸款本金76萬元左右由戴某償還。但離婚后,戴某聽了不少閑話,加上內心也有一些懷疑,于是進行DNA親子鑒定,檢驗結論為排除戴某與戴某1之間親子關系。想到兒子不是自己的,還養了這么多年,于是戴某申請了變更撫養權后,也要求法院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戴某認為夫妻之間應當忠實、相互尊重的義務,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甚至離婚后,李某均未告知戴某1是李某與第三人所生的兒子,致使戴某誤認為戴某1是其親生而教育、撫養長達整整9年。戴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債務承擔的決定,是由于李某的欺詐使戴某誤以為戴某1是其親生兒子作出的,不是戴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離婚協議中原告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共同債務作出的決定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鑒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上述重大過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不分或者少分。但李某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且自己生活也困難,不同意重新分割。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圍繞婚姻關系解除而形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各項內容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其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變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財產分割問題的變化。現雙方在簽訂上述離婚協議時,戴某一直誤以為戴某1系其婚生子,確實存在重大誤解,該誤解足以使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斷或允諾。雖然尚不能認定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行為,但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存在過錯。故該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割協議因為戴某的重大誤解和李某客觀上對戴某有所隱瞞而不能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原告要求撤銷該協議,應當予以撤銷。綜上,法院最終酌定按戴某60%,李某40%的比例對于離婚時的財產予以重新分割。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當事人受到另一方的欺詐或者脅迫的,受欺詐或者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進行撤銷或者變更,但是限于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屬于財產性質的,因此允許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但是主張撤銷或者變更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本案中法院根據戴某提供的證據,認定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時李某存在欺詐的情形,因此判決變更協議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