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本是父母的心頭肉,應當得到父母最好的照顧,但是福建省某縣有一個村民,在生下兒子后多次再婚,但是每次婚姻都是不順意,便將氣撒在了兒子的身上,經常虐待兒子,當地的村委會便將該村民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監護人在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居委會、村委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林某系福建省某縣村民,于2004年生育小龍,因小龍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小龍自出生后一直隨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過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對小龍疏于管教,經常讓小龍挨餓,而且多次毆打小龍,致使小龍后背滿是傷疤。自2013年8月始,當地政府、婦聯、村委會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劃傷小龍的后背、雙臂。同年6月13日,該村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林某長期對小龍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龍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監護人資格的申請。審理期間,法院征求小龍的意見,其表示不愿意隨其母林某共同生活。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林某作為小龍的監護人,采取打罵等手段對小龍長期虐待,經有關單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繼續對小龍實施虐待,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小龍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擔任小龍的監護人。依法撤銷林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并依法指定該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不能盡到監護的義務,甚至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則會被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滬律網提示:監護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防止其受到他人的侵害,而監護人本身更不應當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