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時代的變遷,單身的大齡青年越來越多,如何解決子女的婚姻問題已經成為了父母的一塊心病。于是,有些人趁機以介紹對象為名,收取高額的介紹費,引發了多起糾紛。日前,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媒人介紹對象,收取高額介紹費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上海婚姻律師指出任何將婚姻金錢化和借婚姻換取金錢的行為都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李某與謝某系同村村民。李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其子一直未能結婚成家。2018年,李某找到謝某,希望謝某為其子作媒。其后,謝某介紹一女子與李某見面,李某表示滿意,李某與謝某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李某自愿出禮金人民幣90000元,一次性付清。如果在一年內離婚,由謝某退回禮金45000元,另一半打到女方娘家。”其后,李某將90000元支付給謝某,但該女子并未與李某之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僅在李某家居住生活3個余月后出走。對此,李某認為某支付了高額婚姻介紹費卻不能實現婚姻目的,遂將謝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謝某簽訂《婚姻協議書》,企圖以90000元的代價以協議的形式約束女子同李某之子結婚生活一年以上,既有違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婚姻自由基本原則,該婚姻協議應屬無效。李某支付給謝某人民幣90000元,李某認可其中的一半已支付女方,上述禮金的剩余部分應認定為謝某實際取得。因《婚姻協議書》無效,謝某應當返還實際取得的禮金款。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婚姻協議書》將婚姻金錢化和利益化,既違背了婚姻法的自由婚姻原則,又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因此其屬于無效的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需要返還不當得利。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滬律網提示:媒人搭線介紹男女雙方認識,男女雙方結婚后給予媒人一定的金錢進行感謝,是民間很常見的做法,法律也沒有對此進行禁止。但是媒人若完全地以金錢為目的,而以非正常的手段促成婚姻的形成,是有違婚姻自由的原則,是為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