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想買房,在和開發商溝通之后,決定等開發商開盤售樓后就購買一套房,并且交了一筆誠意金。但是左等右等,開發商一直沒有開盤,男子多次追索誠意金無果后向法院起訴,法院判開發商返還誠意金。上海合同律師指出,意向金只是買方買房意愿的一種表示,買方有權隨時主張賣方返還意向金。
程某與謝某經人朋友介紹購房,分別與開發商簽訂《某樓盤認籌協議書》并支付5萬元誠意金,嗣后,倆人遲遲不見開發商開盤售房,項目也處于停工狀態,遂多次要求退還誠意金未果,訴至法院維權。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審結這兩起案件,判決開發商全額退還誠意金,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某房地產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程某、謝某分別簽訂《某樓盤認籌協議書》,協議約定“乙方自愿繳納誠意金人民幣伍萬元辦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盤會員卡,如原告該樓盤,此誠意金將自動充抵該套物業的房價款,如未購房成功,則一次性退還誠意金”。某房地產公司口頭承諾該項目將于同年10月開盤。協議簽訂當日,程某與謝某分別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了誠意金伍萬元,該公司分別向程某、謝某出具了《收款收據》。2014年10月,程某與謝某一直未接到開盤通知,一同前往項目所在地查看,發現該項目處于停工狀態。嗣后,原告通過多種途徑向某房地產公司要求退還誠意金均被推脫。一審法院認為,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尚未成熟,交易雙方往往通過簽訂認籌協議書、認購意向書等方式對將來房屋買賣進行預先約定,該認籌協議書屬預約合同,合同雙方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就購買商品房事宜磋商達成共識,以期順利訂立本約合同。原、被告簽訂的《某樓盤認籌協議書》是當事人在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意向性文書,原告支付50000元誠意金后,即可擁有對商品房的認購權利,并享受購房優惠,該認籌協議書的簽訂是建立在將來商品房買賣合同基礎上的,故該認籌協議書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預約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某樓盤認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對于原告要求退還伍萬元誠意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對原告提出要求某房地產公司股東吳某和扈某在該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時,應履行在其出資義務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的訴訟請求,該訴請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
上海合同律師指出:意向金,既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的說它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意向金的支付只是買方購買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沒有轉為訂金之前,購買人隨時可以拿回意向金,因此原告主張退還意向金是有理有據的。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滬律網提示:在購房的過程中,意向金和訂金的性質相似,其只具有預付款的作用,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的性質。若買方最終決定不購買房屋甚至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違約的,其也不喪失主張返還意向金或者訂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