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男方擔心自己的房產會歸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兒子所有而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上海婚姻律師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在簽訂協議時也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離婚協議即為有效。
王某和林某于2007年6月登記結婚,婚后并未生育共同子女,王某婚前育有一子取名王甲,跟隨原、被告共同生活。2014年12月,王某和林某在平江縣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共同財產位于南江鎮某村房屋一棟歸男方擁有,各自債務由各自承擔,男方補助女方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此后,林某陸續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后因林某擔心自己過世后房產會由王甲繼承,林某拒絕繼續支付余款。經法院釋法解疑,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林某分兩期向王某支付余款110000元。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作為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債務清償等問題達成的協議,既具有財產屬性,也具有人身屬性,經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離婚后,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離婚協議在簽訂時具有欺詐和脅迫等情形,當事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但協議中的內容不能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