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化名)與外籍男士菲力(化名)結婚。婚后兩人卻因為各種因素互生嫌隙,吳某因此提出離婚,卻因財產分配問題,尤其在彩禮的問題上雙方產生糾紛。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彩禮作為民間婚姻的一種傳承,其帶來的問題一直頗受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吳某與菲力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吳某說,由于雙方的生活環境和習慣不同,再加上菲力有嚴重的迷信思想,一定要自己為他生下生肖為“馬”的兒子,導致自己多次流產,對自己的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嚴重傷害。2016年9月12日,吳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被駁回。吳某表示,從那之后,菲力不但沒有與吳某改善關系,還多次發短信威脅、辱罵她,因此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吳某與菲力在結婚后,以吳某的名義在思明區購買了一套房產。這套一起購買的房產在倆人離婚后,歸屬權應如何分配成了一個大問題。法院經審理查明,菲力提供的四張房產賣方開具的49萬元收條均有相應金額的現金支取或轉賬記錄。首付中50萬元有1萬元認定為吳某出資,后續吳某又償還了22萬元。訟爭房產以111萬元購入,菲力首付49萬元對應44.14%的產權份額,而吳某所支付的23萬元對應35.14%產權,剩余39萬元貸款所對應的產權平均分配給雙方。法院判決,因菲力所占份額較高,房產歸他,應補償吳某產權份額對價257萬余元。另外,倆人共同購買的車輛歸吳某,其應償還菲力6萬余元。除此之外,對于菲力曾提出的,吳某應返還訂婚彩禮的三套首飾這一說法,被法院駁回。
滬律網提示:訴訟離婚的一個關鍵認定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會因為不同的婚姻而有各種各樣的原因,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生育子女的問題上產生較大的分歧,影響了正常的夫妻感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吳某和菲力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已經共同生活過,菲力給付給吳某彩禮也沒有造成菲力的生活困難,因此在離婚時,菲力提出的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