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最好能夠一并地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以避免日后再出現糾紛,那么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共同財產,日后有了糾紛,是否還能有救濟的措施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給予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后可以繼續主張分割的權利。
李菲和張海(均為化名)于1992年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由于雙方感情不合,于2001年5月經法院調解自愿離婚。早在1998年1月,李菲以15.47萬元購買單位宿舍1402室,1999年張海向單位購買海珠區昌崗東路的501房。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沒有就上述財產進行處理。2002年,李菲到國外讀書并取得外國國籍,之后定居國外。二人均再婚和生育子女,張海和家人一直住在1402室。2010年12月,張海將昌崗東路501房出售他人。李菲得知后認為,上述兩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將1402室的使用權歸自己,同時要求取得501房的房款四分之三。法院認為,昌崗東路501房,是二人在婚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查明501房出售價為113.8萬元,張海應將50%的房價款56.9萬元分割給李菲。關于1402室,考慮到雙方在離婚后各自組織家庭和生育子女,張海及其親屬現居住在1402室,目前沒有其他房屋居住,而李菲從2002年起出國后已在國外定居。因此確定上述房屋由張海方居住使用。張海應對占用李菲的50%使用權部份支付房屋使用費,判決其逐月支付。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在離婚后一方也可以主張對其進行分割,并且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也即可以在離婚后任何時候主張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昌崗東路501房和1402房都屬于李菲和張海的共同財產,兩人在離婚時未對上述房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后任何一方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都可以提出分割,另一方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