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繼承中,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則會產生代位繼承和轉繼承。上海繼承律師指出代位繼承只適用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并且由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而轉繼承適用于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所有的合法繼承人。
趙某(男)和老伴李某(女)是原配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大女兒趙甲,兒子趙乙和趙丙。趙甲是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2002年5月2日,趙某去世,之后李某未再婚,十年后去世。生前,他們在濟南市市中區取得了一份房產,評估總價值為90萬元,老人們一直與趙甲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去世后,房屋由趙甲及配偶居住使用。趙丙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套房產。經查,李某去世時,其母親張桂花還在世,而且張桂花和丈夫育有八名子女,李某為長女。現在,張桂花去世了,而張桂花去世后,則要發生“轉繼承”,繼承人變成了她的八名子女,也就是趙甲三人的姨媽和舅舅們也可繼承房產的一部分。如果趙甲三人的姨媽和舅舅們不肯放棄繼承,有一個人有異議,那么這套房屋要分割就很困難了。因為繼承房屋的處理程序是先辦繼承,再辦理過戶手續,進而進行買賣。幸好,趙甲的姨媽和舅舅們都表示放棄該繼承權利,所以涉案遺產才由趙甲、趙乙和趙丙三人繼承。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對原告趙甲予以照顧。因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由原告趙丙繼承所有,趙丙支付給趙甲繼承補償款31萬元,趙丙支付給被告趙乙繼承補償款26萬元。
滬律網提示: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因此轉繼承的前提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在世,但是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并且繼承人以及繼承人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舅舅和姨媽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本案中的張桂花作為法定繼承人,在分割女兒李某留下的遺產前死亡,舅舅姨媽作為張桂花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可以轉繼承李某的遺產,同時也可以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