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有一對夫妻,丈夫受嚴重工傷,獲得醫藥費和傷殘賠償等百余萬元,后因妻子鬧矛盾,妻子瞞著丈夫將這筆賠償款轉到了自己名下并離家在外居住,丈夫便起訴要求妻子返還。
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蕭縣首例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蕭縣法院審理查明,丈夫許某與妻子徐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12月15日許某在安徽阜陽市某建筑安裝公司從事電廠汽機安裝工作期間,許某在施工場地摔落受重傷,致使下半身癱瘓。建筑安裝公司先后兩次共賠償許某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生活費等161萬元,于2018年1月匯入許某賬戶。夫妻二人在以后的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為家庭生活共同支出30余萬元,下余125.4萬元全部存入被告徐某賬戶。因為許某正值壯年突然遭受重創,終日乘坐輪椅需要照顧,性格發生很大變化,雙方經常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徐某感到無法忍受,于2018年3月離家外出居住,丈夫許某遂起訴要求徐某返還工傷賠償金。被告則認為,原告現住身體狀況不能照顧家庭,兩個孩子今后還需要大量花銷,因此不愿將賠償款存入原告的賬戶。法庭上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都要求將全部賠償款存在自己名下。蕭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系個人財產。因此原告主張返還其個人財產,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款規定,判決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許某125.4萬元。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主張分割財產,法院原則上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若另一方有隱藏、轉移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法院應當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