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其再婚丈夫去世后,因繼承一筆拆遷補償款項而和丈夫的三個子女發生了糾紛,并訴至法院,三個子女拿出了一份遺囑,法院判決按照遺囑繼承,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前提是遺囑本身合法有效。
2017年11月,廣饒縣某宿舍區進行拆遷改造,本案原告劉某與其再婚丈夫張某居住在此,2017年9月張某病逝。被拆遷樓房沒有進行遺產分配,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找到劉某及張某的三個子女了解對拆遷的意見時,他們均同意拆遷并要求貨幣補償,但對拆遷補償金等分配問題存在分歧,導致拆遷辦無法將該拆遷補償費等款項發予以發放。劉某遂將張某的三個子女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該補償款項。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拆遷補償的款項包括房地產補償費、室內裝飾補償費、附屬物品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貨幣補償安置費和取暖費及電梯運行一次性補貼。經法院釋明,原、被告雙方均明白且同意搬遷補助費、貨幣補償安置費和取暖費及電梯運行一次性補貼屬于居住人原告劉某所有,并到拆遷辦領取了上述費用。剩余部分為張某的遺產,在開庭審理中三被告出具了張某生前所出具的自書遺囑,內容載明其遺產由其三子女繼承。經原告質證及法院審查,該自書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上處分的系其生前個人合法財產,且原告無證據證實當時張某無自主意識,同時原告還有其他的生活來源,故該自書遺囑是合法的,該遺產繼承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依照遺囑繼承進行財產分配,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上訴。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中,法定繼承是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但是在法定繼承之前,還有遺贈、遺贈扶養協議以及遺囑繼承,因此后三者更能體現出被繼承人分割自己死后留下的遺產的意愿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在遺產繼承時,繼承人有遺囑的,并且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都符合法律的規定,則遺產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囑中沒有涉及的遺產部分,則按照法定繼承;若遺囑無效,則也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