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拿著遺囑就可以繼承爺爺留給自己的房產,小張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該遺囑已經無效,小張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全部的房產,遺囑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但不能按照遺囑繼承,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在這里要注意區分遺囑繼承和遺囑,其關鍵是遺囑中接受遺產的一方是否為法定繼承人。
小張的爺爺張老伯疼愛小張,眼看自己年事已高,身體也不太好了,張老伯就決定立下遺囑,把自己的房子留給小張,作為小張未來結婚的婚房。張老伯這個想法也得到了家里人的支持,于是,在兒女們和孫子小張的陪同下,張老伯來到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一年后,張老伯因病去世了,小張悲傷不已,無暇顧及其他。又過了三個月,在整理張老伯遺物時,小張發現了爺爺房子的房產證,這才回想起來爺爺生前立了遺囑要將房子留給自己。小張便拿著公證的遺囑、爺爺死亡證明等材料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結果卻被告知此遺囑無效!小張懵了:遺囑不是被公證過了嗎?怎么會無效?原來,公民可以將自己的財產交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張老伯也可以將房子留給小張,但小張不是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而是受遺贈人!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繼承事實發生時的兩個月內主張受遺贈權,而且必須是積極主動提出要求行使權力,否則這個權利就喪失了。根據《繼承法》,小張是張老伯的受遺贈人,張老伯立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于遺囑贈與協議,受遺贈人小張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張老伯去世之后,受遺贈人小張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被遺贈開始兩個月內,沒有作出任何表示,在法律上則視為放棄受遺贈,則該遺囑失效,該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由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滬律網提示:要注意區分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確定遺產由一個或者數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而遺贈是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我國繼承法只規定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不是,這也是繼承法中的一個缺口。因此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張老伯通過遺囑將房產就給小張,系遺贈,小張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沒有作出表示的,視為放棄遺囑,該房產只得適用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