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內就達成了離婚協議,幾個月后男方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財產的分割按照之前的離婚協議分割。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因為離婚協議的前提是男女雙方已經登記離婚或者被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夫妻可以在婚內就財產屬于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同所有達成協議。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商品房1套歸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給男方1000元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手,并與原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形式包括自愿離婚和訴訟離婚,自愿離婚要求雙方當事人自愿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訴訟離婚由法院作出判決離婚。因此,男女雙方只簽訂了離婚協議,而沒有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關系仍然存在。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方面一致達成的協議,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尚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婚內對夫妻財產達成的協議可以產生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