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往往會導致各種家庭矛盾和糾紛,再親的人也會因此反目成仇。蘆溪縣一位老人去世后,兩個兒子因父親的遺產起了糾紛,大兒子認為小兒子常年在外,沒有對父親盡到贍養的義務,故不能繼承遺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義務,要從各個方面考量,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直接贍養被繼承人為衡量標準。
劉某育有兩個兒子,妻子很早亡故,因家庭瑣事,一家并不融洽,小兒子常年在外務工,兩兄弟之間隔閡嚴重,兩妯娌更是水火不容。劉某退休后,依靠養老金獨自生活,平時由毗鄰居住的大兒子一家照料。2016年9月,劉某病故后,留下銀行存款、撫恤金共計6萬余元及一間住房,因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兩兄弟對遺產分配各執已見,未能協商一致后,弟弟將哥哥起訴至法院。哥哥認為,弟弟近二十年在外務工,對父親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能繼承遺產。弟弟則認為,自己逢年過節也會看望父親,也郵寄過錢財給父親,有資格繼承父親的遺產。案件經一審、二審判決,大兒子繼承父親60%左右遺產,小兒子繼承父親40%左右遺產,因遺產已由大兒子控制,判決返還41300元。執行階段,劉某大兒子仍認為,自己身患疾病,行動不便,弟弟近二十年沒有盡到對父親的贍養義務,不該繼承該筆遺產。經執行法官組織雙方多次和解,耐心釋法明理,兄弟倆終于達成和解,哥哥一次性當場將41300元支付給了弟弟。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給予比較大的幫助;其次繼承人在生活上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的照料;最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給予一定的撫慰。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弟弟雖然常年在外,只有逢年過節才會回家看望父親,但是也郵寄過錢財給父親,在物質生活上盡到了一定的贍養義務,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哥哥在法院判決后仍否認弟弟有權繼承遺產,如果再調解不成,弟弟可以借用法律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