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進行婚前體檢,以防患有一些疾病,會對婚后的生活造成影響,但是新的《婚姻法》沒有將婚前體檢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因此男女雙方也可以自愿放棄婚前體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婚前體檢,在婚后查出患有疾病的,責任不能歸屬于婚姻登記機關。
小麗與小健來到區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表示自愿結為夫妻,至于婚檢事項,兩人在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書面表示“本人放棄婚檢”。區民政局在審查了戶籍證明及身份證等證件并詢問相關事項后,認為兩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遂頒發了結婚證。兩人登記結婚后,領取了免費婚檢服務聯系單,并于當日至指定婚檢單位進行體檢,后小健被確診為“睪丸惡性腫瘤”。于是,小麗一紙訴狀將區民政局推向了被告席。審理中,原告小麗認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提出過婚前檢查的要求,但是被告工作人員卻說可以先登記結婚后進行檢查,由此導致兩人在婚姻登記后才發現小健患有“睪丸惡性腫瘤”。小麗認為,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錯誤指導,造成了其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和傷害,故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該婚姻登記行為。而被告區民政局卻認為,其為小麗與小健辦理結婚登記時,兩人均在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書面表示放棄婚前檢查事項,該表示系當事人的自愿行為,故自己作出的結婚登記合法有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小麗與小健在“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書面表示“本人放棄婚檢”,該放棄表示是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的體現,且婚前檢查非結婚登記的法定前置條件,法律并無結婚登記須強制婚前檢查的規定,故原告小麗認為被告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倒置的異議不能成立。民政局受理小和小健的結婚申請后,審核了兩人遞交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當場準予結婚登記。該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規定及程序規定,依法應予以維持。法院因此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維持了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行為。
滬律網提示:婚前檢查,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進行各項常規體格檢查以及生殖器的檢查,以便及時地發現疾病,保證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姻法對婚前檢查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是婚前檢查對于男女雙方都有重大的意義。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婚前檢查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因此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可以放棄婚前檢查,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審核材料,沒有發現問題的,可以準予登記結婚。像本案中婚后的體檢才查出有男方患有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