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子女養大,子女孝敬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也是傳統的美德。但是社會中仍有許多父母遺棄子女以及子女不孝敬父母的現象并不少見,尤其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雙方是否要互盡扶養義務?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要看雙方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雙方的扶養關系也要基于前者。
原告是男子李某,被告是李某的3個繼子女。1993年,李某與趙某結婚。當時,趙某的3個孩子都尚未成年。李某說,3個兒女都由他撫養成人,他供老大讀到高中畢業,供老二體校畢業,并給3人成家。2015年5月20日,李某與趙某離婚。李某稱,他現在體弱多病,需要治病、吃藥及雇人護理,3個繼子女有義務贍養他的晚年生活。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3個繼子女從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他贍養費500元;依法判令3個被告共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對此,3個被告辯稱,李某與他們的母親于1993年4月結婚。當時,他們的母親收入可觀,以做鞋為生,根本用不著李某傾其所有來撫養他們。2014年9月,李某忽然不告而辭,他們多方尋找,才得知李某回到了前妻處居住,李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們及母親的心。他們多次接其回家,他都避而不見,主動斷絕了關系。現在,李某向他們索要贍養費,無任何理由。法庭查明,李某有3個親生子女。庭審中,李某明確表示不追加其3個子女為共同被告。法院同時查明,李某是某鎮政府退休干部,每月領取退休工資3072元,享受醫療保險,每月醫療費用報銷70%。李某現患有腦梗塞,每月花費醫療費用1000元。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贍養父母是既是傳統的社會美德,也是法定的子女義務。但父母步入晚年,失去勞動能力并且生活苦難時,子女要承擔起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實際需要,在物質方面和精神方面給予最大的幫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李某的繼子女,受李某的撫養教育,有贍養李某的法定義務。但李某現每月仍有固定收入,完全能滿足其生活需要,物質生活上并不存在困難。而且李某本身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使得家庭關系僵化,故不得再李某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